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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见义勇为”

英雄少年勇斗持枪歹徒引出的话题
1998-11-1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是兆新 我有话说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了北京劲松地区的小英雄路路一家为保护自家财产与歹徒搏斗的事迹。一些读者为此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记者就这个问题向一些专家和普通市民进行了采访。有关部门的专家认为,按相关标准尽管路路一家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但仍是一种值得弘扬的英勇精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宣教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不在被推荐评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范围内。她解释说,被推荐的积极分子应该是为保护与自己无关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分子进行的斗争。但她同时认为,不在推荐范围之列并不意味着路路的行为不英勇。他的行为属于全社会都应该提倡鼓励的那种正气和无畏精神,只是应该从另一个角度,而不是见义勇为的角度去宣传。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外地一些城市已制定了有关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法规,但北京还没有。有关部门也在呼吁相关法规应快出台。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持与上类似的观点。她介绍说,目前辽宁、江苏、宁夏、福建等省,以及安徽淮南、广东深圳、山东青岛和河北唐山等城市,都已给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的保障措施。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何秉松教授认为,路路的行为从理论上讲不应属于见义勇为,但他的行为按《刑法》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他解释说,法律上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是指在面对犯罪分子手持凶器侵害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反抗行为。

而另一位在机关工作的郑女士则认为,虽然这件事的起因是在保护自己,但客观上还是为民除害,消除了一个危害社会的隐患。她认为不论谁制止了犯罪,其社会意义都是同样积极的,如果非要以制止犯罪者是受害者自己还是第三方来论英雄,还怎么去鼓励全社会与邪恶作斗争呢?

与郑女士一样,一些专家也认为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难题。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行政法教研室主任邢捷在谈到见认勇为应如何界定时说,目前一些省和城市已制订了有关的地方法规,但有关专家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比如东北一些城市的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只局限于维护社会治安,而南方一些地区对此的界定则更宽泛一些,包括抢险救灾,有的对维护的利益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限定的余地也很大。

邢捷认为,从理论上讲见义勇为应包括3个特征,一是属于正义行为,二是自己职责外的事,三是有利他性。但从实践上讲,这种“利他性”应该怎么解释则成为了一个难题。他说像路路一样的行为并不是社会上每个人都能做到,严格地讲也有维护他人利益的成份,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视为见义勇为,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正义者受伤甚至致残后,如果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而生活没有保障,乃至对被制服的犯罪分子的其他同伙的报复行为都无保障措施,只有新闻上的宣传而已。这极可能给人们带来顾虑。

邢捷认为,尤其是现阶段全社会的正义感和嫉恶如仇的精神还未达到较高水平,因此将此类行为也暂时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也是应该考虑的。他认为,至少从弘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把像路路一样为保护自己生命财产,而勇于与犯罪分子殊死搏斗者的相应保护措施管起来,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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